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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003159906/201206-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企业 / 其他 / 工业、交通
成文日期: 2012-06-25 发布日期: 2012-06-25
发文字号: 经信非煤〔2012〕201号 有 效 性: 废止
标    题: 关于印发《阜阳市粘土砖瓦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咨询电话: 2553023/0558-12345

 

关于印发《阜阳市粘土砖瓦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信非煤〔2012〕201号


各县、市、区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现将《阜阳市粘土砖瓦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6月25日

阜阳市粘土砖瓦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粘土砖瓦窑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巩固全市“禁实限粘”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粘土砖瓦企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1]69号)(以

下简称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保留采矿许可证的501座砖瓦窑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砖瓦窑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砖瓦窑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的认定工作。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砖瓦窑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砖瓦窑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窑企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46号)要求,“凡发现1个乡镇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凡发现1个县有2个或2个以上乡镇有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3处或3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市政府要责令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严格按照(阜政办秘[2011]69号)文件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原则上小乡镇1座轮窑,大乡镇1-2座轮窑,边缘地区、采矿塌陷区资源抢救性开发利用的地方按规划布局实施,其规划布局数量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改、扩建24门(不含24门)以上轮窑生产粘土空心砖企业,年生产规模要达到3000万块标砖以上;隧道窑烧制的企业,年生产规模在6000万块标砖以上,焙烧窑炉符合《砖瓦焙烧窑炉》(jc982—2005)标准。

第七条  改、扩建砖瓦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后备土源,无用土用地纠纷,有和谐的外部生产环

境的窑厂;

2.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及高耗能设备的窑厂;

3.无违法用地、滥采乱挖现象发生的窑厂;

4.无生产安全隐患的窑厂;

5.无非法用工及拖欠工人工资的窑厂;

6.科学合理利用沿淮蓄洪区和行洪道粘土资源生产的窑厂;

7.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窑厂;

8.符合省国土资源厅等11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08号)精神,进入国土资源部数据库的砖瓦窑企业通过资源整合,规模加大,科学有序变更后异地安置在采煤塌陷区边缘地区的窑厂。

第八条  砖瓦窑企业依法获取《砖瓦窑企业资质准入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三证一照”,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砖瓦窑企业资质准入证》认定程序砖瓦窑企业首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提供建设规模、技术、设备、开发利用方案等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安监执法中队、国土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经信委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委会同国土、安监等主管部门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企业经县政府确认后,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国土、安监等主管部门,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市经信委备案批复后颁发《砖瓦窑企业资质准入证》。领取《砖瓦窑企业资质准入证》的企业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砖瓦窑企业资质准入证》、《采矿许可证》由所颁发管理部门每年核发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每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取得证照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前30日内,向原办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证件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认证提供以下材料:

1.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准入条件;

3.延续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表;

4.原证件正、副本;

5.有关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三证一照”不全的砖瓦窑企业,由县级以上经信委、国土、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行业准入,擅自进行建设、生产以及已经淘汰关闭的砖瓦窑企业,仍继续非法建设、生产的,由当地县级政府责令乡镇政府予以取缔、拆除,恢复耕种;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按照(皖政(2004]37号)和(皖政办(2006〕46号)文件要求,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2-06-25 11:31 信息来源: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