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类别 |
执法种类 |
法制审核范围 |
法制审核内容 |
| 1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执法决定符合下述条件应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的是否适当。(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权限;(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八)执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2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 |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4 |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5 |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 6 |
对煤矿企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 7 |
对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 8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9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 10 |
对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1 |
对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2 |
对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 13 |
对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或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
| 14 |
对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 15 |
对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