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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来源: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4:59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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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部门

检查机构(具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行使

层级

实际行使层级

 

1

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检查

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材料产业科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2

煤矿安全执法检查

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煤矿安全监管科

辖区煤矿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

 

3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

阜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消费品产业科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设区的市级、县级

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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